刘某因销售某化肥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化肥,被工商部门处以9100元的罚款。刘某要求该化肥公司对其赔偿,遭到拒绝,刘某诉至法庭。近日,法院判决某化肥公司赔偿刘某罚款损失。
2008年12月15日,刘某购进某化肥公司生产的化肥,在自己的农资经营部进行销售。群众举报化肥存在质量问题,后经工商部门检测,该批化肥为不合格产品。2009年5月13日,工商部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的900元,并处以9100元的罚款。
在庭审中,该化肥公司进行了辩解,他们认为,刘某所交纳的罚款实为刘某承担的行政责任,而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,刘某并没有因销售该公司的产品而向消费者进行赔偿,所以刘某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交纳罚款的请求无法律依据。另外,工商部门对样品进行检验,没有通知公司参加,公司受到工商局处罚后未能及时提出行政复议。
法院认为,因某化肥公司生产的化肥质量不合格,给刘某造成了财产损失,该公司应当予以赔偿。法院判决某化肥公司赔偿刘某罚款损失9100元。